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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公告的解读

2025-01-16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近期对外公布了执行事宜的公告,明确商品编号申报等有关事项。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在我对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部分进口糖浆和含糖预混粉的最惠国税率。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二)暂定税率。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935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68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

  主要调整包括:一是支持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降低环烯烃聚合物、乙烯-乙烯醇共聚物、救火车和抢修车等特殊用途车辆的自动变速箱等的进口关税。二是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降低环硅酸锆钠、CAR-T肿瘤疗法用的病毒载体、外科植入用镍钛合金丝等的进口关税。三是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降低乙烷、部分再生铜铝原料的进口关税。此外,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氯乙烯、电池隔膜等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

  (三)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

  (四)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23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3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尔代夫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马尔代夫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1年税率。

  (五)特惠税率。

  2025年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关税配额商品仅将配额内关税税率降为零,配额外关税税率不变。继续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二、税则税目

  2025年对部分税目、本国子目注释进行调整。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60个。

  三、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部分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反倾销商品新增海关商品编号表》(详见公告附件)。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公告附件相应表格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和反倾销措施等规定为准。

  根据《关税法》相关规定,对此前海关发布的本国子目注释等予以废止。

  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调整、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和行政裁定清单均将发布于海关总署关税司门户网站(http://gszgs.customs.gov.cn/) 并动态更新。

  根据《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5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申报参考。

  报送单位:关税司,税管局(上海、京津、广州),天津、深圳、宁波、满洲里、北京、南京海关


相关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07号(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2号)公布的《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5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现就执行相关关税政策事宜公告如下:

  一、涉及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的海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为有效实施2025年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等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部分油品等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和反倾销措施等,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5年反倾销商品新增海关商品编号表》(见附件1—5)。

  企业进出口符合上述有关进出口税收政策措施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本公告附件相应表格所列商品编号进行申报,政策适用范围以《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延期清单和反倾销措施等规定为准。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废止海关总署发布的本国子目注释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版)(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3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4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3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年新增和调整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0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6新增和调整部分Ⅱ)》(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6号(关于调整小轿车、越野车进出口商品归类有关技术特性要求的公告)等予以废止。

  (二)《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对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相关修订情况,海关总署对《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2022年版)进行同步修订,并调整部分翻译内容,已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三)关税税目、税率及规范申报查询事宜。

  根据《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5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申报参考。

  (四)商品归类决定及行政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的规定,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清单将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并动态更新。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

  2.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

  3.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

  4.2025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pdf

  5.2025年反倾销商品新增海关商品编号表.pdf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0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5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pdf